2009年我向别人借了50万元,我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xxx人民币50万元整”和我个人的签名,没有约定利息。他是放高利贷的,这两年我总共给了他48万元,都有打款回单。现在他说我还欠他50万,并且过年前他带了几个人强迫我又写了一张借条,内容和前一张一样,日期改了。以前的那张借条给了我。我有一家公司,是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现在他去法院起诉我的公司,说我公司2010年向他借的钱,并且把我公司财产保全了。请问,他可以起诉我的公司吗?借条上又没有公司的印章。况且我已经给了他48万,可不可以少还点?有什么办法?说后一张借条就是2009年我他借的50万元,法院会不会信?第一张借条在我这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