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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您好! 我1982年就从事医疗放射工作,至今已有29年,90年之前的放射防护条件很差,对身体的伤害挺大的。拟今年退休。 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请问劳动部或卫生部此后对此项条文有过新的修改吗?(文件号?)如果没有修改,那此条文应该继续有效,对吗?若果有修改,是否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细分条文?

其它综合
2011-02-27 17: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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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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