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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检验期间又有质保期如何认定产品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大家请看一下合同中的内容:
1、整机保修12个月、电气元件(包括电机)保修6个月、易损件不属于保修范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保修期内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保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2、货到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按照合同法158条的要求:上述合同中的条款2约定了5个工作日验收完毕,就是说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但合同中第一条又同时说了质量保证期。

在该合同中,按照合同法158条,合同中的条款对买方是否有利?

交通事故
2011-02-28 1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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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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