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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06年工作至今,06年至10年每年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10年合同到期后,曾就待遇问题与公司协商,公司口头应允改善,之后已在公司工作半年,未再签合同,实际待遇有所改善,但仍不满意。按照劳动法,我与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且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将待遇问题明确写在合同中,;如果待遇问题不能调节,可否以此原因辞职,是否需要提前30天?先谢谢了! 问题补充:朋友说我08年后与单位已签订两次合同,虽然10年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然算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主张因公司未签合同而进行双倍工资赔偿,而且因为有了事实劳动关系,辞职也应提前30天,感觉这样对我不公平啊。

证券投资
2011-02-27 19: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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