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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籍女子隐瞒自己已婚,与福建莆田未婚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男婴,并且在办理出生证时,隐瞒该男子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为该男婴的亲身父亲,男婴出生后一直由该男子抚养。现在贵州籍女子利用这张出生证,在莆田起诉该男子,要求法院将男婴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请问男婴的抚养权究竟该给谁?

民事相关
2011-02-27 06:57: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