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碰到这样一个情况,2010年11月年我在xx商场从经营者手中转租了一个商铺,租期为2010年11月11日到2011年3月18日,好处费为24500元。合同的其中一条是:到期后乙方(我)直接再与摊主续签。当时摊主也在场,表示同意到期再续,并声称租金随行就市。今年2月底,当我和摊主签订下一年租赁之事时,他将租金抬高到市场价的俩倍,当时我没有同意,随后他没有通过我就将商铺卖给他人。在此期间我投入好处费24500元,装修费3000多元,商场管理费10480元,还有进货投资共5万余元,现在远没有收回本金。请问我有没有充分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我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