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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已经签过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书上说的是2010年11月30日交付使用,我家已经于2010年9月底被拆迁了,可回迁安置的地点的被动迁户却没有搬走,造成我家没有按规定日期回迁,协议书上提到乙方未按拆迁工作时限拒不搬迁的,甲方(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是不是就是说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就可以不给了,开发商说因为其他住户没搬走,不是他的责任,是这样吗?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度期限,这是不是拆迁人的责任?还有就是假如到2011年才回迁的话,是不是开发商还要给我们拿租房子的钱?请指教.

其它综合
2011-02-26 20: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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