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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法接受别人转让来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法院却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判给了原出让人,我的要求是法院应该优先使用《物权法》法院却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作主体法。案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立案庭以维持原判驳回。合法吗,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1年2月26日

其它综合
2011-02-26 21:15: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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