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父亲是位中学教师 09年七月突发心脏病 因发病时间为医院换班时间 护送至重症监护室 医院未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延误病情 导致死亡 于09年十二月对该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于11年2月法院下发判决书 因双方产生合同关系患者在被告重症监护室 被告未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延误患者的抢救时机 致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并非致患者死亡的唯一直接原因 承担各项损失的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的赔偿责任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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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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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合理。上诉一般不会有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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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