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的父亲是位中学教师 09年七月突发心脏病 因发病时间为医院换班时间 护送至重症监护室 医院未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延误病情 导致死亡 于09年十二月对该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于11年2月法院下发判决书 因双方产生合同关系患者在被告重症监护室 被告未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延误患者的抢救时机 致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并非致患者死亡的唯一直接原因 承担各项损失的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的赔偿责任合理吗?

医疗纠纷
2011-02-26 08:22: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纠纷死亡赔偿标准
9890
医疗过错造成死亡怎么取证
民法典 580
医疗过错造成死亡怎么取证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有效吗
民法典 707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有效吗
精神病发作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 629
精神病发作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