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月15号搬进现在的出租屋,房东称要3月1号才开始和我签合同,但是这半个月也得先交一个月押金和水电押金和半个月的租金,交钱的同时房东也写了合同,我们签了名,合同上签了租房是从3月1日开始,署名下面的日期签的也是3月1日,并准备3月1号才把合同给我。
现在因为工作原因,我得搬家,趁着3月1号还没到想撤销合同,房东却说双方已经签名合同生效,租房日期不到不退押金,还硬要我拿回合同,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看看这样的合同要怎么处理好?真的只能像房东说的要不回押金吗?房东的态度一直挺蛮横的,像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没??急啊,就这两天了,本人也是没多少积蓄,所以拿回押金对自己很重要,请帮帮忙!谢谢!
15号签的合同,双方签名,合同上写着租房时间:3月1日到8月31日,签名下面的日期签的是3月1日。今天是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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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应支付2月15号-现在的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
2,合同成立还没生效,你可以要求房东退还押金,你要及时发函给房东表明你不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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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日之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马上搬离该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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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没生效,房东应当退回押金。但你应支付15号至搬出日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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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