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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2006年我在艳粉新城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至今还没有下来。今天我看合同时发现这样一条款,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由出卖人办理(此处第三条是用黑笔写上去的)”
像这样的合同条款我可以起诉开发商吗?

交通事故
2011-02-25 15:32: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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