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甲方)将其所拥有权的小车委托XX租赁公司(乙方)出租,双方共同签有委托合同,合同中第三条写明:(甲方对该车具有所有权和随时使用权,乙方只具有授托出租权和保管权)事由:乙方将甲方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租了一个多月后将车辆抵押给其他人,乙方知情后通知本人(甲方)一起到车辆停放处经报案等一切办法找回了车,但找回到车辆时共花费了一万多元,乙方现说这一万多元的费用是本人甲方自己出,乙方一点责任都没有,对吗?
这样的说法对吗?请公证的律师给我个说法。谢谢,致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