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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年1月18号我公司所在地宁波发一批货物到长春甲处,因公司员工在运单中电话号码留错成乙的号码,导致货物被乙提走。后公司人员跟乙联系,乙承认提走货物,以为是他在别的公司定的货。被发往吉林。因为物流过年停运,协商年后解决,如今物流已有,但跟乙协商,乙以没有时间,没人为理由,一直不把货物转交给我公司。此时是否有法律保护措施?

婚姻家庭
2011-02-24 11:1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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