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于1995年以10万元购入一套住宅做办公地点,房产登记在经理李某名下。2000年李某退休,将房产转登记在继任经理赵某名下。2004年赵某调离该国有公司,2009年,赵某通过挂失方法重新领取该房产证并以17万的价格变卖,该国有企业多次向其追要17万元,赵某拒不返还。赵某是否犯罪,构成何罪?
-
赵某变卖个人名下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是为了不允许他人继续使用自己的姓名,保护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其不归还的行为是对方对“没能要回17万元”的理解,而不是赵某的本意。赵某让国有企业去法院告,想得到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以身试法。
-
赵某变卖个人名下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是为了不允许他人继续使用自己的姓名,保护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岂不归还的行为是对方对“没能要回17万元”的理解,而不是赵某的本意。赵某让国有企业去法院告,想得到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以身试法。
-
构成贪污罪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