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与白姓男于2010年元月28日双方自由结婚,婚后由于男方脾气暴躁对女方进行打骂等折磨,并于当年九月份双方签订自愿协议离婚,后男方叫自己的朋友送女方回娘家,10月份男方父亲到女方家中要求女方父母一起签订退赔彩礼协议(男方本人不在现场),双方父母签字,女方签字,男方签名由其父代签,协议商定彩礼在当年年底退请,后女方觉得自己在整个婚姻中并无过错,次离婚诉讼时由男方向法院提出的,因此在法庭上要求次退赔彩礼协议无效,理由是父母代为签订的,且男方本人不在现场。试问次协议是否有效?谢谢给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