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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条小山涧上,有三个历史形成的用于附近农田灌溉的取水口。从上而下,第一、二取水口属甲村民小组专用,第三取水口属乙专用。二、三水口距离200米,中间是荒山。现因实施政府提出的“村村通自来水”项目,甲村民小组将第一取水口原用于灌溉的那部分水改做饮用水(根据用水人口限定取水量),农田让其荒废。乙村民小组不同意甲小组的做法,理由是灌溉时他们会得到渗透下来的水,改饮用后得不到渗透的水,于是产生水事纠纷。请问: 1.甲村民小组的做法受法律支持吗? 2.乙村民小组的理由是否成立,法律支持吗? 3.怎样解决这个纠纷?

其它综合
2011-02-23 17: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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