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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年9月1日,在全国刑事大抓期间,被公安局收容审查,经检察院起诉犯有流氓罪、抢劫罪被法院判刑15年,合并执行12年。1985年经申诉改判7年,减刑2年,1989年1月23日释放。30年过去了,心已久不能平静,为此,要问的是:1、在收容期间,没有逮捕证是否就可以直接判刑吗?是否合法?2、问别人要了2瓶酒喝是否就定为抢劫罪?3、别人打架我在旁边,是否就可以定为流氓罪?4、法律是否有尊严?是否公正?上述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问题,而是关切到一个刚满18岁而被葬送监狱,理应何在?望能给予公平、公正、公开回答!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2-23 14:57: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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