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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企工作了15年,因患病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企业不给经济补偿,拿失业保险金等同经济补偿这样对吗?

合同纠纷
2011-02-23 09:54: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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