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人,先生是荷兰人,两个婚生孩子出生成长在中国,但持荷兰护照。我起诉离婚及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一审判决下来两个孩子归他抚养,原因有三:1,我和我先生抚养孩子条件相当。2,因为孩子是荷兰籍,所以跟他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3,他做了绝育手术(在我起诉后)。我现在上诉,我的问题是:1,由于律师的失误,一审我方没有提出要他提供他公司历年经营状况证明(负债经营),二审我可以提出吗?法院会采纳吗?2,是我要主动提供新证据重要,还是要求他提供证据证明他有能力抚养孩子重要?3,如果我在庭上提出要他提供证据,法院会采纳这个要求吗?那么法院会等着他提供证据然后再开一次庭吗?还是开了庭,之后就判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