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3月9日入职,公司在2010年12月6日统一安排补签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日期是入职的时间,我有公司人事部从内部QQ上发的补签通知记录,这样我可以申请赔偿吗?还是说我已经签过字了就表示放弃这个权利了?还有我周六上了班,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现公司做了一份假的工资数据,我有公司发放工资时的工资条,但上面没有公司盖章,是否这份工资条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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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可要求依法支付。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详细了解情况后,可为您进一步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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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补签了,则不能申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了。工资以实发为准。如果以公司方没有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请求公司方赔偿1.5个月工资。如有其他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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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过字了就表示放弃这个权利了.
公司条配合实际发放工资情况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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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你已签字,是从2010年3月9日开始,表明你已同意放弃你的权利。
2,加班费方面,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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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