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与原女友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除了我父母给予的3万,其余的7万是我们共同出的。当时购买时,预售登记表上是2人的名字。而且,银行贷款也是2人的名字。产权我们当时商定是各占50%。分手后,房子她不要,产权给予我。但是我需要出她的首付款4万给她。我向房产局咨询过,我这种以后房产证办下来是2人的名字,目前不能改名字,因为银行按揭没有还完。另外,也向公证处咨询过,我这种情况也不能做公证。因为我们不是亲人、夫妻,而且银行按揭没有还完。房子的按揭我一直在还起的。现在我的想法是,在给予女方房款4万的时候,我起草一个协议,说明房子的产权她给予我。以后房子的一切事宜与她无关,但是当需要她来配合处理房子问题,比如卖房子时签字时,她需出来给予协助。我问过,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应。不知各位律师的意见是什么?请给予我帮助!谢谢!

房产纠纷
2011-02-23 11:21: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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