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教。我们夫妻于1984年4月进入舟山同一家国有资产公司,1998年按照公司福利分房分配规定分得一套福利房。所住房在公司房改时因无有卫生设施属不在房改之列,后换置一套,却被告知所置换房屋的这幢楼房改已结束,只允许租赁。所以一直没享受房改政策。2003年因公司效益下滑,我们夫妻双双下岗,与公司解除了合同。现公司对几幢危房拆迁改造,我们所住房子正处其中,但不属危房,属房改房。如今公司要求我们无条件腾退房屋。请问;我们能要求公司给我们享受原有的房改政策或一定的货币补偿政策吗?谢谢吴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