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去年,我儿子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在我村承包了一个砖厂,由于管理不善亏了,后来他外出打工。我既不是受委托人也非担保人。本可不管儿子雇人做工的债务。但我本人也曾打过工,很体谅农民工的难处。为人本分的我用我所有的积蓄还清了儿子的部分欠款,余款以我的名义打了欠条。第一张欠条写明了找儿子结清余款。后来我找我亲戚,熟人借了些钱,又还了一部分工钱。余款打借条时未再说明找儿子结清。现在还款时间已到,我力不从心,请他们多给点时间。他们不仅不理解我的对他们的同情和我的难处。一再逼我,还将和我对薄公堂。我很生气。我没有雇佣他们。我和儿子分家多年,户籍分属俩地,请问,我签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我和儿子谁该有法定义务还这笔余款?况且儿子也未交一个具体的账本给我,欠款数额都是债权人单方面提供的,债权人不去找我儿子要却纠缠上了我,我好心未得到好报,合理吗?我本人都在儿子那打了一年苦工,我的工钱都还未结算清,再替儿还债,我不冤吗,比窦娥还冤枉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