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2月进入公司,之后签了几份合同,于08年5月1号再签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在2011年4月30号到期,现问假如公司在明年合同到期时不再与我签合同,公司该给我多少补偿金,另听说还有赔偿金,象我这种情况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谢谢
-
看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单位如有违法行为要给你双倍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