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从2005年进入公司,并签订合同,2007年又续签一次二年的,因为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劳动法,所以公司在2007年年底和我们重新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05年签的合同到08年续签的合同上,劳动报酬一直写的是5000一个月,因为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在09年和我协商一致,签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内容和原合同差不多,只不过在劳动报酬上作了变动,为月薪4000元,减少了1000元,我想咨询的是:
1、如果公司现在解除与我的合同,那我的经济补偿年限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还是从05年进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2、由于我现在的工资高于上海市最低平均工资三倍左右,那公司是否应该按三倍的工资标准补偿我;
3、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我,那昌否还要另外再补偿我一个月的补偿金;
4、我现在是做三个岗位的工作:人事、行政和业务,如果公司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与我未能协商一致,公司要减掉我其中某一个或二个岗位,那请问公司是否可以相应的减掉我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

医疗纠纷
2011-02-21 21:49: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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