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一个关于医疗事故的问题
12年前乡镇医院在接生某产妇时
孕妇难产
家人问要不要送往县城医院
医院并没有提及医疗设备、医资力量有限需要外送
本来预产期为当日的早晨6点
由于难产胎儿个头较大医院未向孕妇说明产钳的后果
就夹婴儿头部助产
当日上午9点多终于产下婴儿
婴儿出世后并没有哭泣
事主去该县城卫生局写过检举医疗事故报告
但是如石沉大海无任何结果
两三月后乡镇医院出具了对婴儿的诊断书
为婴儿有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这里的意思是脑瘫?)
和头部有血肿
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事主4000元人民币(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
调解协议中还注明了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
说事主不能就此事再引起纠纷,否则后果自负
协议签订后婴儿一切与院方无关
生产下的婴儿甲现年12岁
是智力和言语2级多重残疾人
请问时隔12年后
打算以最近的医疗诊断书(诊断甲现在身体情形变差)和该调解部分无效显失公平为起诉,请问这个方案的可行性如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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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时没做伤残等级鉴定。就是时效问题,最好还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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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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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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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要求医院对甲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后续治疗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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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