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17岁的在校学生,寒假去一家快开业的面包房兼职,兼职的不是应该按小时计算钱数吗?工作时间不应该是八个小时左右吗?面包房刚刚开业的三天,工作时间是早上七点半到晚上十一、二点结束,一天大概是十七、八个小时,老板给的钱数是50元,从1月27—2月11日,一共干了14天(有两天请假回家)老板给我结算工资时,就给了我800,按照劳动法,过年(除夕,初一、初二)上班给的工资应该是平时工作日的3倍,我问老板:过年加班难道没有加班费吗?老板回复我说:我是兼职的,所以没有加班费!请问,学生兼职,过年那三天不应该给加班费吗?老板的行为算不算侵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