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1998)14号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