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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王某与2009年7月25日在本溪肇事死亡,我姥姥姥爷及我父亲均在世,肇事后肇事司机与其雇主赔偿25万元,1.4万元丧葬费。后因我姥姥姥爷年龄已大及抚养费等等问题分配给我二位老人10万元,并签订协议老人对以后的财产均无关系。协议书大约内容如下,生前夫妻共有财产30万元,死亡赔偿金25万。我姥爷所得份额位9.25万。姥姥所得份额位11.25万。但因考虑我本人在读以及以后结婚等等原因只拿10万,其余份额放弃。并与我及我父亲四人签字按手印。 现因与另几方肇事被害者家属提出民事诉讼,沈阳法院追判7.9万元,其中4.2万位我姥姥的赡养费用。我们四方因4.2万元产生纠纷。我姥爷是退休教师,每月有3000元左右工资,我姥姥无工作。我姥姥共有4个子女。 请问,当初签订协议书中将25万死亡赔偿金对四方进行平均分配是否合理?以及对追判的4.2万赡养费因怎样处理? 不胜感激。

损害赔偿
2011-02-20 2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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