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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于2010年5月于某石材厂发生高空坠落死亡,安监局出具报告,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但我在工商查询时发现此单位早在2005年已经注销,但它一直以某石材厂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劳动仲裁说只能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请求赔偿,安监局认定的安全事故报告不适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不能按其41条的规定要求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上述说法正确吗?我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公司企业
2011-02-19 23:14: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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