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2年10月,到一家厂上班,后该厂变更为另外一家公司,但从事的还是同一工作,2008年12月31与工厂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该厂给与十余工作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但我们几个有异议,于是要求经济赔偿,提起上诉,后来败诉。刚开始不懂得工作十年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律师帮助,他告诉我们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予以拒绝。我们又提起上诉,但法庭以我们先要求经济补偿为先,后要求无签订无固定期限为由,又维持原判。(但工厂却说原工厂已经注销,1998年12月1的时候已经给原来的工人进行了清算!说是与我们签订的劳动是从2000年4月1日到2008年12月1日,但我们是事实工作时间1992年。请问我现在该如何!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