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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吴X、郑X、王X4人出资设立喜洋洋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4人每人出资人民币20万元。吴X个人欠刘X人民币30万元,欠款期限为1年,到期吴X无法偿还刘X欠款,于是向刘X提出用自己的公司股权抵债。
[问题]
1、吴X个人能否决定以自己20万元公司股权直接抵偿刘X的债务?
2、若吴X向周X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他个人能决定吗?
3、若吴X打算以其股份向刘X抵债,征求周、郑X、王X意见,周X、王X同意,郑X不置可否,但也不愿出资购买吴X股份,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1-02-18 20: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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