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承租人签的一年合同(2010.1.1-2010.12.31),租房保证金为一个月房租,租金为季付,6月初承租人说由于他自己原因要调走,所以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退还他的保证金,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若由于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和搬离,并不退还未住满的租金,同时按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提前10天通知的搬离,则加收10天的房价;我昨晚通知他如果不搬走的话,请他开始准备交第三季度的租金,可他对我说不退他保证金,他不交房租也不搬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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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其提前解除合同,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其保证金和违约金;如果其继续居住,则必须交纳房租;上述两种情况下其不按约定履行,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建议您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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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了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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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建议注意收集对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关证据,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可与我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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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