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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9月考研,当时已经向我工作的学校(属事业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但学校一直没有将我的辞职申请上交教育局,直到今年2月才正式办理辞职手续,现在,我需要学校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但学校以交出06年9月到2010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为条件,不交则不予办理,并且,我读研这段期间学校继续以我的名义向教育局领日常工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张我的账户的银行卡,并用这张卡作为这段时间的工资卡,所有工资全部被学校占有。
1.请问,学校扣押公积金是否合理,
2。因学校的原因迟迟未办理辞职手续,这段期间公积金是否应该归我所有。
3.学校私自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卡,是否触犯法律
希望能在百忙中帮助解答,十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1-02-17 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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