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们现在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外贸公司(香港离岸公司抬头)和我司签定了一个形式发票,没有正式的合同。年前有一批货出口沙特吉达,定下来的付款方式:20%预付款,80%发货后七天内付清。20%预付款我们已收到。该批货物在出口前,客户已来我工厂验货,经他确认,我们才发货。货物于1月16日出口的,几天后,客户说货物有问题,要求扣住部分货款(等客人收到这批货物后6个月内付清,也就是说要等客人销售完毕后才付款)。正常情况下30天肯定能到了吉达,按时间来算,沙特那边的客人收到货款了,可至今我们都无法收回部分余款。
咨询:我们该如何收回这部分余款,外贸公司的做法是否有违法相关规定?
在此先谢谢各位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