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 我们现在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外贸公司(香港离岸公司抬头)和我司签定了一个形式发票,没有正式的合同。年前有一批货出口沙特吉达,定下来的付款方式:20%预付款,80%发货后七天内付清。20%预付款我们已收到。该批货物在出口前,客户已来我工厂验货,经他确认,我们才发货。货物于1月16日出口的,几天后,客户说货物有问题,要求扣住部分货款(等客人收到这批货物后6个月内付清,也就是说要等客人销售完毕后才付款)。正常情况下30天肯定能到了吉达,按时间来算,沙特那边的客人收到货款了,可至今我们都无法收回部分余款。 咨询:我们该如何收回这部分余款,外贸公司的做法是否有违法相关规定? 在此先谢谢各位的帮助!

涉外纠纷
2011-02-16 17:02: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小额贸易国外客户是很少签正式出口合同的,形式发票往往就起着约定合同基本内容以实现交易的作用,所以有必要的话要将可能产生分歧的条款一一详列清楚,要买方签回确认条款,以后真正执行合同时便可有所依据。如果是形式发票被利用来做信用证,信用证上的条款便应与形式发票上的一致。
      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进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正式成交发货后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你们付款方式既然已经约定,也可以起到协议的作用。对于客户验货后,你们的发货行为属于履约行为, 对方擅自扣货款不发,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按违约处理,这与外贸公司无关。
  • 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国际贸易,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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