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是一外资厂采购员,工厂去年倒闭香港老板弃厂而走,留下很多供应商的债务,已过一年了,现有一供应商将工厂告上法庭,我成了第二被告,因当时提货时是我去提的上面有我签的名,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举证书该怎样写才恬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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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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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职务行为,完全代表公司,责任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方面,通常供货都有合同的,找找看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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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积极应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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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你承担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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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