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支内的退休干部可投靠在上海的兄弟姐妹吗?(父母已故,无子女子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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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2、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3、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 二、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虽然这里是离休,不是退休,但仍具有参考意义)
以上规定摘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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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