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0年12月底起到深圳xx视界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年签订的是适用期,从2001年12月起至2008年11月是每年一续签,共签订了8次合同。从2008年12月到2010年11月续签了一份合同,因为我的哺乳假到2011年2月18日到期,公司于2011年2月8日电话通知我合同延长到2月18日,通知我近期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按2010年平均工资支付补偿我3.5个月的工资。请问我能否要求和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公司的补偿标准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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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肯定不合理,补偿应该是10个月本人平均工资,早就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如有需要可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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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可以要求前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单位不续签了就不从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补偿从08年起算,3.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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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08年后已与公司签定2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因现在还在2月18日之前,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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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每工作一年赔二个月工资。注意保留证据。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能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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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要求单位签订的,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并要求你办理离职手续,你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建议向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保留证据,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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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