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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车站等车时,被逆行骑车的高女士撞伤脚,经医院诊断为脚趾骨折,交通队出责任认定书为高女士全责,但高女士之陪我母亲看了2次病后,就再也不露面了!!电话也不接,请问象这种情况,如我们起诉,应要求对方赔偿的标准?

损害赔偿
2011-02-15 10:44:4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母亲的所有损失均由对方支付。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
    建议耐心等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责任书确定双方的赔偿数额。
    现在对方负全部责任,你方无责任,对方的所有信息在事故责任书中有记载,交警队也有记载,建议安心看病,等你母亲出院后病情稳定,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向法院起诉即可。
    不明白可电话咨询。
  • 这个完全可以起诉的 而且比较容易 保留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赔偿项目很多 而且对方全责 完全可以胜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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