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两个问题:
1、房改中我按标准价(1993年550元/平米)购买了原单位的一套住房,并取得了房产证(16人和我一样)。现单位改制成了私人股份公司,我们要求成立家属院小区业委会。不但原单位有人出来阻挠,连市房管局物业处的一位处长也说:因为的产权不完全(甚至听信公司一些人的说法,毫无根据地认为我们只有30%产权),所以不能认定为业主。
2、另有一栋楼30名居民2002年以成本价(649元/平米)购买了该原单位的房改房(有房管局出具的交款凭证),他们一直拖延不给办房产证,并于2008年不知通过什么渠道又将这30套房办了30套无“业主姓名”的房产证。还竟然声称:我们这些一直住在房里的人不能认为是业主。
他们的说法对吗?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