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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于1998年办的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举行的结婚仪式。并与2000年结婚仪式前我父母拿自己积蓄一部分和我父母向我的亲戚借款一部分为我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的)。婚后我和妻子还过一部分买房借款,还有部分未还。现在我和妻子由于感情不和想离婚,我们结婚期间生有一女现年九岁上小学三年级。我想请问: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的房产应怎样分割,孩子抚养费应为多少?我们多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果我要把房子给女儿(想在孩子30岁时把手续正式过给),此期间把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给女儿存银行留作女儿上大学和创业,成家用(不得用作他用)。具体应该怎样操作??求专家们帮忙指教!!谢!!!!

婚姻家庭
2011-02-14 10:10: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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