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1月我是职工职工有限公司法人原告购买2套外地房由我公司代收款,因原告资金不足而且分多次才能交齐房款,12月26日其中有5万元由公司员工收取后开一张收据,此款交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开票当让原告换回公司票时他说丢了,把开发商的5万元票也给他了,现在他凭此收据说这票上的5万元是他编造的所谓无中生有的第三套房款,一审我败诉由我偿还5万元,我上诉二审已开庭还没判,原告派熟人找也认识开票的职员家人,告诉职员别出庭作证,隐瞒事实,为此开票的职员始终躲避我没出庭作证,开庭后经我多次与职员联系并说明情况,职员道出真情,职员不知原告是因为5万元的事与我打官司,听原告说是因是以前曾在公司任职的其他人和原告个人间的2万元债务关系无法解决,借此告我公司来补偿,08年6月我已注销公司,09年7月他才起诉,07年11月至08年1月1日他的两套房款手续已完毕并交付使用。他的行为给我造成请律师去外地取证损失近两万。请问下一步我怎样做,
-
你可以继续由你委托聘请的律师代理诉讼。
-
你好,问题有些复杂,建议您面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