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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父亲(曾经经营砖瓦厂,现在闲置在家,现54岁)需要再婚,所以父亲为了让一儿一女放心,把财产进行了分割:
1、商品房一处(以儿子的名字登记);2、门面房两间,一间用女儿的名字登记(父亲的儿子很自私怕自己百年后女儿得不到财产),一间用父亲的名字登记(再婚时把此房以遗嘱的形式写给儿子),两间门面房用口头协商父亲用房租,百年后给两个孩子(现房产证在父亲手里);3、住房一处(在乡下)。
事由:女儿结婚有子,儿子2009年12月结婚,现在儿子以生活困难为由(儿子有工作)让父亲现在就把门面房给他,女儿也有此向意思。
请问:现在把商品房(儿子住)和门面房(以女儿名字登记)从新收回来连同乡下的一处房产从新进行分割可以吗,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吗,另外怎样分割。

刑事案件
2011-02-12 16:2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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