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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本人在2003年前所属市“私企”政协委员,正逢国策大力倡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年代。为企业发展再生产,我以农村房屋以及《购房合同、收据》等手续向当地《工商联基金会》(现撤消)低押贷款数万元(利息2分)。 此后,中央政府为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开始取缔《工商联基金会》的违规放贷,集资。自己因故无法按期还款,为止,由“三方”同意,将我的贷款转嫁给“第三者”(因他在工商联基金会有存款受冻结),我和“第三者”达下协议,数月后归还款项并付相应的利息。但不幸的是企业因多种原因,经营日转直下,资不抵债,最后破产倒闭,现在一直为偿还债务,谋求生计,漂泊在外,几年前“第三者”以借款未清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以“缺席审判”把我一套住宅以低于市场价格判给了对方。 问题请教: 1、 当年以上情况一家三口,一子正在念书,至今全家都无房所居,法院以“缺席”审判将我们唯一的住宅判给对方,是否公平,公正? 2、 借贷无法偿还给双方都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当年放贷《工商联基金会》及“第三者”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连带责任? 3、 为偿还债务,可否重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房屋便卖还款? 4、 借贷还钱天经地义,若有一日我有能力“还本弃息”(借款之初双方约定2分利息),从法律角度能否说的过去? 5、 对法院“缺席”宣判案例,若被告再起诉有无年限规定?需提供什么“条件”的材料?

债权债务
2011-02-13 14:23: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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