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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0年2月起到2011年2月都在同1个法人代表的3个公司工作,该公司完全不遵守劳动法,很多假期都没,2000年-2008年没签过劳动合同,也没买过社保,一直都是收月工资,其它什么补助都没,比如工龄工资那些也没,并且连工资条都没给我们,1周工作6天,星期天加班和正常工作日工资一样,2008年过后和公司签了3年合同,但是我们签的合同公司并没给我们员工,合同内容也不属实,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辞职能拿到哪些方面的经济补偿?谢谢,还有就是在2009年公司老板说在年底会给我利润5%的干股,当时太相信他了,就没签什么书面协议,到了2010年年底老板变卦了,说没那回事,太寒心了,所以我准备辞职

其它综合
2011-02-11 23:25: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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