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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给建德市法院执行,并且是被执行人完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子(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房屋1031.79平方、土地53.7亩的裁定书)。,建德市法院本该依法对被执行人建德市中林水泥有限公司已查封的财产实施拍卖程序,可建德市法院却违法搞所谓的“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杭州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从此本案在建德市法院反反复复一直拖至长达两年之久,最后申请执行人等到的仅是被执行人建德市中林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通知,和案件终结执行的通知,以及所谓的“执行担保”落空,给申请执行人已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事实。建德市法院的所做所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请大家评评理;建德市法院办案要不要依法?这样对待债权人公不公平?我该如何维权?

损害赔偿
2011-02-11 19: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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