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爷爷在40年前,给我爸和大伯立下一张房子分书,还有证明人盖章,后来我爷爷重新给我大伯盖了房,于是就将当初写分书的那间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改成我爸的名字(当初我爷爷是我村大队会计,他给帮忙改的,在1989年改的)当时爷爷疏忽了,没有把我大伯的那份分书要回来,所以过了这么多年后,造成了现在大伯说分书中提到的房子有他一份,我想咨询一下,按现在这种情况房产证和分书哪个更有法律效力?如果上法院的话,我家胜算会有多少?请帮我答复一下好吗?谢谢!能快点吗?拜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