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签了一年,在今年2月份又续签了3年。但是今天公司突然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我。通知书上面要求我7月7日前(3天之内)要交接好手头所有工作。并且没有显示具体的赔偿金额。请问如果签了之后会有什么问题么?另外,公司这样临时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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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对于具体处理影响不大。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如果解除合同理由违法,则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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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就视为同意了。
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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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非法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给你赔偿金,数额以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确定,你在公司工作3年的话,公司应当赔偿你6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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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你可以要求2-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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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相关法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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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