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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1993年农历6月12认识.农历8月初2结婚请客.婚后我们可以说一无所有.1994.12.12日生一女.因我年龄在94年10月才20岁,所以到1995年3月1日才领结婚证.同年5月我们开始到福建打工至今.17年期间,我们于98年又生一男孩.2001年用我们共同的积蓄在农村老家新修一一楼一底三间楼房.花了 5万元.2006年他被骗到广西做传销\'[后来我又去了.],我们把共同的积蓄花了,还欠下1万多帐.2007年才还完.余下一万我们平分.2008年至今我们的工资都各自管理.各自赡养自己的老人.这两年我经常生病,[两年只做了不到一年的工作,]所以两小孩的生活费他付的,但大女已打工半年.可自食其力,次子13岁小学6年级了.在他妈妈那里.每月生活费300元.现他的积蓄大楷2万.我的只有6千,黄金首饰价值1万吧.[4只戒指.一条手镯,两条项链].是这结婚多年来在外打工生日和结婚纪念日他送的.有的是平时买的 .请问我们离婚财产该怎么分?首饰是我的私人物品还是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11-02-11 09:31: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原则上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
  •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首饰确定是你个人的应该归你个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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