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Q在一家个体餐馆打工(餐厅包食宿,老板和雇工就住在一起,住在餐厅隔壁),晚上下班后在餐馆背后的小路上散步时摔倒了坎下,摔断了两个脚踝骨头以及脊椎,共花费了40000多了,目前离事故发生已经四个多月,尚不能久坐或走路。Q说当时是下班后自己想去散会步,因为没灯,路面黑暗不小心摔下去的,老板说她是自杀未遂。事发前一天晚上,老板不在,只有服务员们在家,Q和其他人关系长期不和,晚上吵架吵了大半夜。事发当天,老板回来知道情况后,将她们各人批了一顿。当晚出事后,老板联系Q的父亲,说他手上没钱了,Q的父亲怕耽搁治疗,遂拿出了3500元(没有字据),此前老板曾向Q父亲借钱10000元(两家有较远的亲戚关系,没有留借据),另有Q数个月的工资没结(大概共计6000多)。后来到乡镇司法寻求责任承担方案时,老板称Q属自杀,说两家一人分担一半,Q家应该分担两万多,所以不再付给Q父亲任何钱,借款也不会偿还。甚至,老板可以找到其他服务员作证,Q前几天就情绪不好,可能有自杀倾向,最终是自己跳的。
Q父亲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手上没有任何借款给老板的凭据,以及自己拿出的3500元医疗费,老板有证人),应该怎么办?如果老板找证人成功,在“自杀”这一点辩不过对方,还能否追回一定损失,毕竟Q有很大可能会致残,以及手术中留在身体里的钢板等需要再次取出,后期花费还有很多,同时考虑到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差不多50%,Q到目前为止的医疗花费支出实际上只有大概2万多,能否获得一定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